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施集團公司科技發展戰略,推動行業技術進步,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加強集團公司技術中心建設,規范企業技術中心的管理工作,充分發揮技術中心的作用,根據國家、山西省、太原市及山西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的有關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了集團公司技術中心的組織機構、職責、任務、職能、運行與管理、科技開發項目管理、科技開發經費管理、科技開發項目的推廣應用、科技人員的獎勵等內容,適用于集團公司技術中心和各研究室。
第三條 技術中心是集團公司技術創新體系的核心,是公司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的主要技術依托,是集團公司技術人才的培養基地。集團公司技術中心的建設,旨在充分發揮集團公司科技、人才優勢,利用和吸引社會各方面科技資源,加強產學研結合,以提高公司自主開發能力,為公司不斷增強核心競爭力、提高經濟效益和可持續發展提供技術支持。技術中心不以自身盈利為目的。
第四條 技術中心的科技開發工作,除應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山西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科技開發管理的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集團公司技術中心由決策層、管理層和執行層三個層次組成,分別由技術中心主任委員會,技術中心辦公室、專家委員會、各相關職能部門及各研究室擔任。第六條 技術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
第七條 集團公司技術中心主任由總工程師楊印旺兼任,技術中心副主任由安明、劉淑芳、肖華只、李英濤、張潔玙五名同志擔任,同時設六位主任委員。決策層負責集團公司科技發展戰略、目標、規劃、技術政策及重大科技項目的策劃、審查、決策、指導、監督、檢查及科技經費投入。
第八條 決策層下設集團公司專家委員會,由公司各專業技術骨干、分公司主任工程師或具有豐富經驗、技術水平高、業務能力強的工程技術人員組成,其職責是對參與集團公司科技發展戰略、目標、規劃、技術政策及重大科技項目進行審查、決策、指導、監督、檢查及科技經費投入;負責技術中心的開發方向、課題選項、重大技術問題的解決及結合項目的進展情況進行技術指導、咨詢和評估。
第九條 技術中心管理層包括技術中心辦公室、技術質量部、人力資源部、財務審計部、資金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經理辦公室、市場開發部、造價辦公室、網絡信息中心、設備管理部等十一個部門組成。技術中心辦公室,負責技術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確定科技開發過程中人員調配與引進資金,對外合作和項目成果驗收,科技項目的立項、審查、申報等;各職能科室履行相關職能。
第十條 執行層由六個研究室和根據科技項目需求組建的科技攻關小組組成。負責實施技術開發創新、新產品、新技術研究與應用技術引進、消化和二次創新工作。
第十一條 技術中心職責
1、組織研究開發具有市場應用前景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設備,為公司的技術進步、產品更新和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提供技術支持。
2、收集項目相關資料,主持年度技術攻關課題的確定。
3、.組織技術研究與攻關工程施工技術難題,。
4、負責組織課題項目的調查、組織、研究、實施、總結、改進。
5、負責科技成果的立項、組織實施、審報;負責企業專利研究、開發、申報,開展技術服務,對科技成果進行技術評估、論證以及技術咨詢和技術轉讓,促進科技成果在公司內外的推廣應用。
6、參與制定和實施公司科技發展戰略及公司技術開發創新、技術改造、技術引進,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7、組織收集、分析與公司相關的國內外新技術和市場信息,研究行業技術發展動態,為公司的技術發展決策提供信息和服務。
8、針對新技術開發,制定科學的培訓計劃,參與人力資源部組織的科技人員深造、培訓、技術交流活動。對擬引進的先進技術,制定專項培訓與學習計劃,使其及時應用與改進,形成具有綜合實力的專有技術。
9、參與建立有效的科技人才激勵機制,以利于留住現有人才,招聘高端人才,吸引外部技術人才以各種方式為公司工作,制定完善技術中心關于企業人才建設、科技進步等相關制度,建立并完善人才激勵機制,真正做到才為我用,人盡其才。
10、負責與部、委、廳、局相關部門聯系,爭取國家和地方確定的重點科技項目。
11、負責與企業外部大專院校、研究院所、設計部門的技術合作,建立外部專家庫,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促進和提高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
12、負責科技開發項目和科技經費的管理。
13、負責辦理技術中心在科技開發中應享受的各項優惠政策的報批工作。
14、技術中心在有條件時,可以承擔外部企業的研究項目,開展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活動,增加企業收入、提高研發水平。
第十二條 技術中心的技術人員與其他研究室人員采取相對流動的形式,根據課題需要,確定承擔科技項目工作的人員。
第三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三條 技術中心所屬各研究室、分公司、子公司相關技術科室,按月向技術中心辦公室提交科技開發計劃表和開工項目報表,定時匯報開工項目、項目中的新技術應用、科技項目、科技成果、科技資金使用等情況;每年12月15日前向技術中心辦公室提交年度工作總結及下一年度科技工作計劃。技術中心每年向集團總公司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規劃。第十四條 技術中心辦公室收集項目相關資料,主持年度技術攻關課題的確定,進行科技成果的立項、組織實施、審報。
第十五條 技術中心執行層可根據科技項目性質按以下模式運行:
1、研究室主要負責共性、關鍵性項目的開發,并為集團公司范圍的科技創新提供試驗、檢測和科技信息服務。
2、各研究室負責貫徹落實集團公司的技術創新規劃和計劃,結合相關單位的施工生產需要,組織開展應用技術的開發應用工作。
3、各研究室與相關單位科技系統結合,開展新技術的推廣工作。
第十六條 新研究室成立程序
1、成立條件
研究室的建立充分考慮技術領域對于資質范圍內全部類型工程的覆蓋,現滿足公司技術發展和經營生產的需要。根據企業資質范圍的擴大,可增設研究室。申請成立研究室的條件如下:
1)為集團公司新核準資質范圍。
2)有明確的科技發展目標規劃,能有效的開展技術開發研究工作。
3)有較好的經濟技術實力,能保證技術研究所必要的投入,不斷完善技術研究室建設。
4)申請時有新任務,可供科技項目實施。
2、設立新研究室的程序
1)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最新基本資料。
2)經技術中心綜合辦公室,報決策層討論通過。
3)頒發公司技術研究室證書。
3、新研究室的考核
技術中心對各研究室每年進行一次檢查,年終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研究室,給予黃牌警告,限期整改。
第四章 科技開發項目管理
第十七條 公司管理的技術創新項目:1、列入國家、部計劃的項目;
2、列入省市有關委、辦、局的項目;
3、列入技術中心計劃的項目。
第十八條 一般科技開發項目由各研究室或分公司、子公司自行立項管理,立項情況向集團公司技術中心辦公室備案,以便了解情況和跟蹤服務。
第十九條 集團公司重點科技開發計劃項目,由決策層決策啟動后,由技術中心辦公室提出立項申請,向集團總公司提出立項申請并爭取集團總公司科技項目經費支持。
結合工程實施的項目或重大科技開發項目,可隨時申請立項。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項目可向技術中心申請立項:
1、申請列入國家或省市、部技術創新計劃的項目;
2、申請列入市有關委、辦、局技術創新計劃的項目;
3、符合集團公司發展戰略和各分公司、子公司發展規劃的、超前性、關鍵性技術的研究項目;
4、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有可能形成企業新的經濟增長點的項目;
5、具有技術創新點,有可能帶來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的項目。
第二十條 申請列入國家、省部、市的科技項目,按上級部門有關規定由技術中心辦公室組織辦理有關申請手續和協議。
第二十一條 集團公司技術中心或各研究室的科技項目,實行課題組長負責制,經論證立項后實行。
第二十二條 經批準,集團公司投入或資助的科技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和集團公司技術中心(報集團總公司立項的、與集團總公司)簽定技術開發合同,根據合同要求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項目完成后,申請成果鑒定、驗收的程序以及通過鑒定、驗收的成果申報科技進步獎等工作,按照《山西機械化建設集團科技開發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并將成果資料報技術中心辦公室備案;市級以上科技項目成果鑒定、驗收和科技進步獎勵的申報工作,由集團公司技術中心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技術中心科技開發成果與知識產權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科技開發經費的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技術中心的經費來源:1.申請省、市科委等上級主管部門科技合同項目所獲得的科技開發資金;
2、作為山西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技術中心的分中心,由其撥付的年度科技開發資金。
3、集團公司及各分公司、子公司自籌的科技開發經費;
4、科技成果轉讓和科技咨詢服務費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由集團公司財務審計部、資金管理部建立必要的財務管理制度,單獨列帳核算,保證研究經費的專項使用。任何單位、個人不可侵占和挪用。
第二十七條 接受上級部門的財務監督與審計。
第二十八條 技術開發經費的支出范圍和統計口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科技開發項目的推廣應用
第二十九條 集團公司技術中心人員及各相關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人員,隨時關注科技成果的認定工作,并及時推廣。第三十條 由技術中心辦公室通過山西機械化建設集團公司技術中心網頁進行推廣。
第三十一條 對于同類工程進行定向專題推廣應用。
第七章 技術中心人員任用及獎懲制度
第三十二條 技術中心長期任用人員基本要求:1、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并在某一專業具有專長。
2、具有工程技術類、設備制造類、巖土勘察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且從事該專業三年以上者。
3、熟悉并善于了解國內外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有適應本公司技術改造和產品開發的需要,并有一定的創新能力。
4、工作踏實,肯于鉆研。
第三十三條 技術中心外聘人員基本要求:
1、本著與本技術中心人員結構呈互補的原則。
2、在與本集團公司研發方向一致,并有較高造詣,能解決生產技術問題的專家和具有戰略決策能力的專家。
3、具有高級職稱或某專業執業資格水平的專家。
第三十四條 技術中心從集團公司投入的開發經費中設立獎勵基金。每年根據課題的技術水平、經濟效益、投資大小予以獎勵。
第三十五條 把課題成果、獲獎證書、科技論文等作為科技人員職稱聘用、晉升工資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六條 積極提高科技人員的綜合素質,組織技術人員參加各種學習、培訓、考察、調研、技術交流活動,使其加強創新意識,更新知識結構,同時注重對技術人員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充分發揮其創新積極性。
第三十七條 立足公司現有的人才資源,采取合理有效的激勵機制,充分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保證現有人才留得住、用得好、出成果,這是技術中心現階段人才機制的基本原則。
第三十八條 技術中心人員考核與資懲辦法
1、由技術中心組織,組成固定的考核小組,制定考核辦法,定期對技術中心受聘人員進行考核。
2、考核組依據被考核者的實際表現及項目大小和經濟效益評估結果,予以評分。小于60分為不合格,60-70分為基本合格,70-90分為合格,90分以上為優秀。
3、技術中心受聘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下年度不聘;基本合格者予以黃牌警告;合格者繼續聘用;優秀者予以獎勵,連續三年成績優秀的向公司職稱評審委員會推薦優先晉升職稱。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地方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抵觸時,以國家、地方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第四十條 本規定由集團公司技術中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